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441号原告:魏景泉,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平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爱车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南联路**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T。
法定代表人:伍浩平。
被告:伍浩平,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东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景泉诉被告深圳市爱车人科技有限公司、伍浩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景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魏景泉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甄心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