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1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木兰,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馨萦,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木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木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木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林木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董丽珠 审 判 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李钰涵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