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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角科技有限公司与榴莲时光品牌策划(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616号
案件名称深圳美角科技有限公司与榴莲时光品牌策划(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美角科技有限公司;榴莲时光品牌策划(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16号原告:深圳美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0。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开进,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青,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榴莲时光品牌策划(深圳)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A-D轴与17-20G29一社会信用代码×××C44。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美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榴莲时光品牌策划(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45××××.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美角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美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深圳美角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美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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