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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与魏秀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505民初134号
案件名称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与魏秀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魏秀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505民初134号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Q。

法定代表人:王夕仁。

被告:魏秀英,女,194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秀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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