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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汕头市龙湖区宝岛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507民初163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汕头市龙湖区宝岛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区宝岛眼镜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07民初163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龙湖区宝岛眼镜商行,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金涛庄******之一。

经营者:许景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舜钦,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媛媛,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龙湖区宝岛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2020年6月24日,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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