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092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9-7。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于芳,女,汉族,1989年8月20日出生,住址。
被告深圳梵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川路华创达大厦316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88674。
法定代表人胡于芳。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于芳、深圳梵词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