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036号原告:无锡羿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江苏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梅,江苏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光,男,汉族,1986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排域区。
被告:深圳市美人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光。
原告无锡羿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光、深圳市美人鱼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无锡羿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羿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315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