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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羿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晓光、深圳市美人鱼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036号
案件名称无锡羿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晓光、深圳市美人鱼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羿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李晓光;深圳市美人鱼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036号原告:无锡羿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江苏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梅,江苏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光,男,汉族,1986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排域区。

被告:深圳市美人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光。

原告无锡羿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光、深圳市美人鱼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无锡羿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羿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315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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