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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美仕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立通手机配件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71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创美仕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立通手机配件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创美仕达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立通手机配件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711号原告:深圳市创美仕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湖清观路金鼎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鸿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仪,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立通手机配件商行。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陈春娟,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沟1片1幢2号。

原告深圳市创美仕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立通手机配件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创美仕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创美仕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创美仕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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