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91民初4595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楼**。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冬敏(曾用名何东敏),女,汉族,1993年1月20日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冬敏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