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执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部县蜀北办事处全泰烟酒经营部,住所地南部县蜀北大道西延线。
经营者:许从飞,业主。
被执行人:许从飞,女,汉族,生于1955年1月6日,住浙江省临海市,(身份证号与出生日期核对清楚) 泸州老窖股份限责任公司与南部县蜀北办事处全泰烟酒经营部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13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南部县蜀北办事处全泰烟酒经营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南部县蜀北办事处全泰烟酒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南部县蜀北办事处全泰烟酒经营部负担2,640元。
泸州老窖股份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0)川13执59号案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裁定追加经营者业主许从飞为本案被执行人,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以及传统调查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信息、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明:1、无不动产;
2、无存款;
3、工商:无投资信息;
4、无公积金;
5、无证券;
6、无车辆。
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信用惩戒,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
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为0元,对余下款项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