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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梦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393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梦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梦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393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广东昊亮律师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梦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

法定代表人:李川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梦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庄莉琳 人民陪审员  李 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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