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26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南区方荣纯食品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巴**鱼洞双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URYE7XL。
经营者:方荣纯。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巴南区方荣纯食品店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