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266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伟才,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伟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于6月16日以需要调整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