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2民初1650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湖塘小雎炸鸡店,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香榭丽园****信用代码:92320412MA1WMQ885L。
经营者:雎学中,男,1978年7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湖塘小雎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