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57号 原告:朱兴培,男,汉族,1963年12月1日生,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辉,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宇,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孟伯,男,汉族,1940年6月17日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陈舸,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生,住徐州市。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瑶,江苏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州意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风尚米兰小区商业办公楼**楼1-1112。
法定代表人:陈孟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鹏,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兴培与被告陈孟伯、陈舸、徐州意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朱兴培于2021年3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朱兴培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兴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兴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