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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8民初53669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海口夜电好客餐饮有限公司;海口夜电纯歌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8民初53669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夜电纯歌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华银大厦****div>法定代表人:王琼。

被告:海口夜电好客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华银大厦****>法定代表人:王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龙,男,海口夜电好客餐饮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博,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兴,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好唱公司)与被告海口夜电纯歌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电纯歌公司)、被告海口夜电好客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电好客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珠海好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被告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博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夜电纯歌公司、被告夜电好客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珠海好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夜电纯歌公司、夜电好客公司停止侵犯珠海好唱公司第11727494号、第11727497号、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百度公司立即停止在百度糯米网上推广销售涉案侵权服务;

3.夜电好客公司、夜电纯歌公司连带赔偿珠海好唱公司经济损失485000元及合理开支15000元(包括公证费3950元、侵权服务购买费328元、律师费10000元、打印复印费722元)。

事实和理由:珠海好唱公司在第41类卡拉OK等服务中享有第11727494号“纯Kparty”、第11727497号“纯K”、第8299448号“K”商标(上述三枚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过珠海好唱公司的持续经营,涉案商标及品牌在卡拉ok服务中极具知名度和影响力。

夜电纯歌公司、夜电好客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卡拉ok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以及“夜电纯K”微信公众号等处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在糯米网、大众点评、美团等网站以“纯K”的名义对外宣传及销售侵权团购服务,侵害了珠海好唱公司的商标权。

百度公司作为百度糯米网的经营者,为侵权服务进行推广,亦侵害了珠海好唱公司的商标权,故诉至法院。

夜电纯歌公司、夜电好客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百度公司辩称:百度公司为网络服务平台,其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涉案侵权信息系夜电纯歌公司、夜电好客公司自行发布,百度公司不是直接侵权行为人,在接到珠海好唱公司的起诉后已经下线相关信息,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就相关事实认定如下:一、关于涉案商标及其权利归属第11727494号“纯Kparty”(见附件1)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荷公司),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1类提供卡拉OK服务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止。

第11727497号“纯K”(见附件2)注册商标,注册人为苏荷公司,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1类提供卡拉OK服务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止。

第8299448号“K”(见附件3)注册商标,注册人为苏荷公司,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1类提供卡拉OK服务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止。

2015年12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给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经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给珠海好唱公司。

上述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记载于(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91、33192、33196、33185、33186、33187、33188、33189、33190号公证书中。

二、关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为证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珠海好唱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荣誉证书、奖杯及相关报道,其中载明珠海好唱公司获得“中国KTV最具价值金质品牌”“2015年度最佳KTV品牌”“2015年度最佳KTV”。

2.微博截图网页打印件,其中载明ChannelV在2014年、2015年的微博中多次提到感谢纯K-上海提供场地;

纵横大玩咖的微博中提到《华娱星歌汇》原创音乐大赛启动仪式新闻发布会在台北纯K(国贸店)举行。

3.“纯K上海”微信公众号网页打印件,其中显示“纯K携手金羽翼关怀自闭症儿童”。

4.珠海好唱公司自行制作的直营、加盟店列表及部分门店信息网页打印件,其中显示有14家直营店和29家加盟店。

三、关于被诉侵害商标权行为(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2868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9月3日,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河来到海口市龙华区华银大厦站公交站附近标有“夜电纯KPARTY”的场所,经公证员查看该场所悬挂有夜电纯歌公司的营业证照。

黄河在上述场所进行消费,支付328元,并取得收据一张、账单一张、会员卡一张。

公证员对上述场所的标识、现状及周边环境进行拍照,取得照片十四张。

照片显示涉案门店招牌、店内宣传牌、包间桌子、消防通道指示牌、vip卡、开台账单中使用了“夜电纯KPARTY”“夜电纯K”“KPARTY夜电纯K”标识(见附件4),收据中盖有夜电好客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3029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9月27日,在地址栏中输入www.meituan.com/xiuxianyule/5892369/,进入美团网的“夜电纯KPARTY”页面,显示地址为龙华区大同街道龙昆北路38号华银大厦1-4楼,电话为0898-××××,商家优惠促销板块显示商品48元至688元不等,网友评论共136条,分别点击进入上述团购项目,价格为288元的团购项目显示已售951,价格为688元的团购项目显示已售63,价格为488元的团购项目显示已售149,价格为98元的团购项目显示已售717,价格为48的团购项目显示已售373。

(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3030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9月27日,在地址栏中输入www.nuomi.com/shop/2218507,进入百度糯米网的“夜电纯K”页面,显示地址为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街道龙昆北路38号华银大厦1-4层,电话为0898-××××,商家优惠促销板块显示商品58元至400元不等,网友评论共5647条,分别点击进入上述团购项目,项目图片中均有“夜电纯K”字样、“KPARTY夜电纯K”图片(见附件5),店家介绍中有门店招牌照片,招牌中有“夜电纯KPARTY”字样,价格为58元的团购项目显示已售5167,价格为260元的团购项目显示已售2795,价格为400元的团购项目显示已售615。

(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3031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9月27日,在地址栏中输入www.dianping.com/shop/19678949,进入大众点评网的“夜电纯KPARTY”页面,显示地址为大同街道龙昆北路38号华银大厦1-4楼,电话为0898-××××,优惠促销板块显示有价格为98元和288元的商品,网友评论共189条,分别点击进入上述团购项目,商户介绍中有门店招牌照片,招牌中有“夜电纯KPARTY”字样,价格为98元的团购项目显示已售137,价格为288元的团购项目显示已售129,价格为48元的团购项目显示已售30,价格为488的团购项目显示已售11,价格为688的项目显示已售1。

(2019)京求是内经证字第244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3月12日,在iphone手机上下载并登录微信应用程序,在搜索栏搜索“夜电纯K”,点击公众号中的唯一搜索结果,进入“夜电纯K”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公众号头像为“K夜电纯KPARTY”标识(与附件5一致),首页显示“订座电话0898-××××地址: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38号华银大厦1-4楼”,点击更多资料,显示账号主体为夜电纯歌公司。

分别点击“关于纯K”中的品牌介绍、环境介绍、招兵买马、在线预约中的文章,均有门店照片及地址和电话,其中2015年10月11日发布的“关于纯K-简介”一文中有“夜电纯K派对是夜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第一家KTV品牌,总投入3000万”等内容。

点击标题为“十个全新派对包厢,你玩的不是派对,是两百万”的文章,有包厢图片。

点击美团团购,显示共有5个团购项目。

48元的团购项目显示90天消费496。

庭审中,珠海好唱公司当庭提交了美团网、大众点评、“夜电纯K”微信公众号网页打印件,显示被诉侵权行为仍在持续。

珠海好唱公司依据上述证据主张夜电纯歌公司、夜电好客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共同经营的KTV门店的店招、广告牌、桌子、消防警示牌、小票、vip卡以及百度糯米网、大众点评网、美团网的店铺名称及团购项目中使用“夜电纯K”“夜电纯KPARTY”“KPARTY夜电纯K”标识,属于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侵害了珠海好唱公司的商标权;

夜电纯歌公司在其运营的“夜电纯K”微信公众号的图标、名称、文章、团购项目中使用“纯K”“纯KPARTY”“KPARTY夜电纯K”标识,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侵害了珠海好唱公司的商标权。

百度公司作为百度糯米网的经营者,为侵权服务进行推广,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亦构成侵害商标权。

四、关于百度公司的抗辩意见百度公司主张其仅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百度糯米网中的涉案店铺及团购信息均为夜电纯歌公司、夜电好客公司发布,百度公司在收到起诉后立即删除了涉案店铺及其团购信息。

为证明上述事实,百度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576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9年8月16日,在地址栏中输入“www.nuomi.com/shop/2218507”,显示“抱歉!

页面无法访问”,在地址栏中输入“www.nuomi.com/deal/900pr0rcb.html”“www.nuomi.com/deal/f00ppqefv.html”“www.nuomi.com/deal/i00svq28z.html”,均显示“您查看的团单已下线”,据此证明涉案店铺及团购信息均已下线。

2.(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7314号公证书,证明百度糯米商户开通账户时均需要签订线上《百度糯米商户协议》,协议中载明“商户签署本协议经百度糯米审核通过后,可通过百度糯米商户营销平台提交、编辑和发布团购信息,接受用户下单和购买,并可对团购产品信息进行相应的设置和管理。

”“商户保证提交给百度糯米的资质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保证不向百度糯米提供虚假、错误、失效的资质文件”“商户保证提供团购使用的商标或其他标识合法或得到有效授权,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3.(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7313号公证书,载明百度糯米网的糯米声明中有“百度糯米权利保护声明”,载明了权利保护的措施及步骤。

证明百度公司设置多种权利救济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以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4.百度糯米网后台信息网页打印件,其中载明单子ID为3173××××、3172××××的团购项目信息中,商家门头名为夜电纯K,上线日期为2016年7月26日;

单子ID为3700××××的团购项目信息上线日期为2017年2月16日。

百度公司主张结合《百度糯米商户协议》中的约定,证明是涉案信息由商户自行上传。

珠海好唱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百度糯米中的涉案信息为夜电纯歌公司、夜电好客公司发布,百度公司没有主观过错。

五、其他事实珠海好唱公司还提交根据涉案证明侵权行为的公证书中显示的团购项目单价及销量,整理的线上销售统计表,销售额总计1823334元。

珠海好唱公司为证明其加盟费用,提交其于2017年8月2日与汤俊生签订的《纯K经营指导合同》,合同约定知识产权授予费为38万元,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7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1日。

后附珠海好唱公司营业执照、汤俊生身份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国银行业务收款回单、业主告知书。

珠海好唱公司主张为本案支付了公证费,并提交了金额共计为3250元的公证费发票四张。

夜电纯歌公司、夜电好客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上述事实,有珠海好唱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商标注册证、证书、网页打印件、照片、统计表、指导合同、银行回单、公证费发票;

百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后台信息打印件,以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珠海好唱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该公司对第11727494号“纯Kparty”、第11727494号“纯K”、第8299448号“K”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有权对本案所涉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三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珠海好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一、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案中,珠海好唱公司主张三被告实施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包括:1.夜电纯歌公司、夜电好客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共同经营的KTV门店的店招、广告牌、桌子、消防警示牌、小票、vip卡以及百度糯米、大众点评、美团网的店铺名称及团购项目中使用“夜电纯K”“夜电纯KPARTY”“KPARTY夜电纯K”标识;

2.夜电纯歌公司在其运营的“夜电纯K”微信公众号的图标、名称、文章、团购中使用“夜电纯K”“纯K”“纯KPARTY”“K夜电纯KPARTY”标识;

3.百度公司作为百度糯米网的经营者,为侵权服务进行推广。

(一)关于被诉行为的实施主体关于线下KTV门店中的行为,根据珠海好唱公司提交的第2868号公证书,涉案KTV门店中公示的营业执照为夜电纯歌公司,服务收据中加盖夜电好客公司发票专用章,可以认定涉案KTV系夜电纯歌公司、夜电好客公司共同运营,与线下KTV门店有关的被诉行为系夜电纯歌公司、夜电好客公司共同实施,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关于“夜电纯K”微信公众号中的行为,根据第244号公证书,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为夜电纯歌公司,可以认定与涉案微信公众号相关的行为系夜电纯歌公司实施。

关于百度糯米网上的被诉行为,百度公司主张百度糯米中的涉案信息系夜电纯歌公司、夜电好客公司发布。

本院认为,根据珠海好唱公司提交的第3030号公证书,可以证明百度糯米网中的涉案店铺联系电话及地址与被诉KTV一致,结合百度公司提交《百度糯米商户协议》、百度糯米后台打印件,可以认定百度糯米中的涉案店铺及团购信息系运营涉案KTV的夜电纯歌公司、夜电好客公司发布。

关于美团网、大众点评网中的行为,珠海好唱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夜电纯歌公司、夜电好客公司实施,本院对珠海好唱公司有关美团网、大众点评网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诉行为性质1.关于夜电纯歌公司、夜电好客公司的被诉行为判断夜电纯歌公司、夜电好客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否侵害了珠海好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本院考虑到:第一,夜电纯歌公司、夜电好客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夜电纯歌公司、夜电好客公司对被诉标识的使用行为,属于在经营活动中将之用于自身所提供的服务和对外宣传等商业活动中,足以起到识别涉案服务项目来源的作用,因此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第二,夜电纯歌公司、夜电好客公司提供的服务与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项目是否属于同一种服务。

夜电纯歌公司、夜电好客公司将被诉标识用于其共同经营的卡拉OK服务中,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卡拉OK服务相同,故属于同一种服务。

第三,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及混淆可能性。

本案中,夜电纯歌公司、夜电好客公司使用的“夜电纯K”“夜电纯KPARTY”“KPARTY夜电纯K”“纯K”“纯KPARTY”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文字组成、字体、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因此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结合在案证据,珠海好唱公司运营的“纯K”品牌在KTV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相关公众仍有较大可能性对被诉KTV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诉KTV服务与珠海好唱公司之间具有商标许可使用或关联关系等特定联系,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综上,夜电纯歌公司、夜电好客公司未经许可,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关于百度公司的被诉行为百度公司主张其仅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提交了《百度糯米商户协议》《百度糯米权利保护声明》以及后台打印件予以证明,珠海好唱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在案证据,百度公司收到本案起诉后及时对百度糯米网上的涉案店铺及团购信息进行了下线处理,且珠海好唱公司当庭确认百度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故本院认定百度公司并未侵害珠海好唱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对于珠海好唱公司提出的与百度公司相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夜电纯歌公司、夜电好客公司的法律责任对于珠海公司要求夜电纯歌公司、夜电好客公司停止被诉店铺中相关侵权行为以及要求夜电纯歌公司停止被诉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中相关侵权行为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珠海好唱公司要求夜电纯歌公司、夜电好客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鉴于珠海好唱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夜电纯歌公司、夜电好客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将根据现有证据,综合考虑如下事实,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第一,涉案商标在KTV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第二,夜电纯歌公司、夜电好客公司作为KTV行业的同业经营者,在实施涉案侵权行为时理应对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具有充分了解,而其在此情况下仍实施涉案侵权行为,且至今尚未停止,主观过错明显;

第三,被诉微信公众号显示2015年10月发布的文章中已经涉及了本案侵权行为,且一直持续至今,侵权行为持续期间较长。

珠海好唱公司就本案支出的公证费、侵权服务购买费提交了相应的发票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本院结合律师出庭及举证等情况,对其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再全额支持该部分的诉讼请求。

关于打印费与复印费,鉴于珠海好唱公司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夜电纯歌公司、夜电好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缺席判决。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海口夜电纯歌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被告海口夜电好客餐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1727494号、第11727497号、第82994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海口夜电纯歌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被告海口夜电好客餐饮有限公司就涉案店铺及百度糯米网中的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海口夜电纯歌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就涉案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中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四、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海口夜电纯歌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被告海口夜电好客餐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海口夜电纯歌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被告海口夜电好客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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