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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陈正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359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陈正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正兴;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359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正兴,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正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郑剑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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