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抗2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杨彩连,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皇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焕章。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少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审被告:叶土卿,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原审被告:杨福美,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申诉人杨彩连因与被申诉人广州皇朝家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叶土卿、杨福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少家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1331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佛检民(行)监[2020]4406000000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