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2刑初210号 被告人朱朝根,男,1964年5月15日生,汉族,湖北省随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随县。
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李勇、周峰,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东,男,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邹平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邹平县。
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涂亮,男,1985年8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随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随县。
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二部刑诉[202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朝根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王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涂亮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现因疫情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