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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嘉驿时尚酒店、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40324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嘉驿时尚酒店、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嘉驿时尚酒店;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40324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嘉驿时尚酒店,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建业置地广场********D1-D3、D5-D13、D15-D23、D25-D33div>经营者:张建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松伟,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601-,住所地,住所地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酒店)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嘉驿时尚酒店(以下简称嘉驿酒店)、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诉称,案外人如家酒店系第XXXXXXX号及第XXXXXXX号“如家”商标所有人,并将上述两权利商标以排他许可方式授权给原告。

经过多年经营,“如家”品牌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嘉驿酒店未经许可,在其实体门店招牌、店内海报、广告牌、货架、房卡、洗漱用品以及“大众点评”网络平台发布的酒店房间预订信息上均使用了“如家”字样,构成擅自在相同的服务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给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

嘉驿酒店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汉涛公司作为大众点评网的经营者,为嘉驿酒店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亦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1.判令嘉驿酒店立即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2.判令汉涛公司立即清删除、屏蔽、断开汉涛公司在“大众点评网”上的侵权链接;3.判令嘉驿酒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及律师费)。

被告嘉驿酒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嘉驿酒店的住所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应当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告主张汉涛公司为嘉驿酒店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因被告,因被告汉涛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嘉驿时尚酒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嘉驿时尚酒店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孙闫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iv>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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