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执8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六号A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25910426D。
法定代表人:尹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丽,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志根,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执行人:沈子英,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申请执行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志根、沈子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83民初5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二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25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36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令,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二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村委会对二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沈子英名下无存款,被执行人沈志根名下有存款2804.52元,本院已依法划拨(优先缴纳诉讼费用2150元、执行费654.52元)。
截至2020年7月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均作出罚款5000元(未缴纳)和司法拘留15日(因受疫情影响,暂无法布控)的决定。
同时已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在征信系统记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83执8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