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1695号 原告:四川力士达照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郑道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建,四川宸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来龙村22组。
法定代表人:陈晓燕,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力士达照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四川力士达照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力士达照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四川力士达照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