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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永久来南杂店、廖正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1290号
案件名称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永久来南杂店、廖正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永久来南杂店;廖正良;邓森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290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永久来南杂店,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雅塘村口55号。

经营者:莫桂红,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廖正良,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第三人:邓森才,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永久来南杂店、廖正良、第三人邓森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正良已就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永久来南杂店、廖正良、第三人邓森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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