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830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纯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纯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俊峰,男。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纯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
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系委派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邵培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