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926号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阿胶街78号。
法定代表人:高登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阿恒瑞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铜鱼路中段路东(鱼山风景区北邻)。
法定代表人:周广金。
被告:濮阳市念生堂阿胶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高俊芹。
被告:吉林九鹿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明城镇联合村解家街屯2-046栋。
法定代表人:孙郁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莹,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阿恒瑞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濮阳市念生堂阿胶生物有限公司、吉林九鹿鹿业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