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58号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8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风帆百货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箔路金宝市场内。
经营者:徐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风帆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