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17民初10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聂巧,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林,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竹县万利烟酒茶行。
经营场所:大竹县。
经营者:詹卫国。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竹县万利烟酒茶行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