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679号原告:孔玮,女,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漯河市淞江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太行山路188号。
负责人:崔兴超。
被告二: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魏武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楚金甫。
原告孔玮与被告漯河市淞江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2020年7月15日,原告孔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