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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漯河市淞江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679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漯河市淞江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漯河市淞江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679号原告:孔玮,女,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一:漯河市淞江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太行山路188号。

负责人:崔兴超。

被告二: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魏武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楚金甫。

原告孔玮与被告漯河市淞江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2020年7月15日,原告孔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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