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620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器猫(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赤塘村。
法定代表人:林世民。
被告:义乌市炜丹鞋业商行,住所地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四区市场42421A号商位。
经营者:张建良,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机器猫(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炜丹鞋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