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机器猫(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炜丹鞋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6209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机器猫(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炜丹鞋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机器猫(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炜丹鞋业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620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器猫(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赤塘村。

法定代表人:林世民。

被告:义乌市炜丹鞋业商行,住所地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四区市场42421A号商位。

经营者:张建良,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机器猫(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炜丹鞋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