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终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路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刘乃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晶得荣相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连,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临沂路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晶得荣相框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路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4日以该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晶得荣相框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临沂路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沂路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上诉人临沂路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陶 冶审 判 员 张 莹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健淋书 记 员 陈健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