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6民初32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石弓好又多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东关。
经营者:金国定。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石弓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本院依法委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