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312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汝州市曦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城垣小区东12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6M5RY38。
法定代表人:韩素珍,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亚蕾,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曦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