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7959号 原告: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花湖开发区青山村。
法定代表人:刘茂干。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如菲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尚仁村21幢2单元302室。
经营者:范陈美,女,199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如菲电子商务商行、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潮牛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