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9792号原告: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卢贤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心路,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好有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徐婷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鋆升标牌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雪林。
被告:王雪林,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徐婷婷,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原告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好有福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鋆升标牌材料有限公司、王雪林、徐婷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鋆升标牌材料有限公司、王雪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普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鋆升标牌材料有限公司、王雪林的起诉。
审 判 员 黄 洋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法官助理 程 倩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