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139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218533373。
法定代表人:张鹏来,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英,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方城县聚源加油站,住所地河南省方城县袁店乡张梅庄东1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317597933E。
经营者:陈明正。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方城县聚源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以被告已主动拆除侵权商标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