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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锦依馨日用品批发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65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锦依馨日用品批发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锦依馨日用品批发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8民初658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锦依馨日用品批发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东区文明路8号4栋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49Y02L。

经营者:赵翠轻,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化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锦依馨日用品批发商行(以下简称锦依馨批发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锦依馨批发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被告阿里公司立即删除侵权链接;

3.被告锦依馨批发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4.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家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锦依馨批发商行、阿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1997年7月28日,上海家化联合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062398号“六神Liushe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上光蜡,研磨材料,香料,化妆品(不包括动物用化妆品),清洁制剂,牙膏,动物用化妆品,熏料,动物用洗涤剂。

2001年2月14日,原告经核准受让该商标。

经核准,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7年7月27日。

1997年10月7日,原告经核准注册了第1116603号“六神”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皂;

药皂;

消毒皂;

浴液;

香波;

洗面奶;

洗手液;

洗发软皂;

洗涤剂;

淋浴露;

化妆品;

护肤品;

雪花膏;

化妆用护肤剂;

花露水;

爽身粉;

痱子粉;

去头皮水;

发乳;

牙膏(商品截止)。

经核准,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7年10月6日。

2018年9月7日,杭州来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两名公证人员与陈某在杭州市“UCC国际洗衣”店内提取一份单号为370××××5684的韵达快递包裹,上述包裹由公证员全某管带回并封存在公证处。

2018年11月21日,陈某与原告的工作人员刘慧婕在公证处拆开上述包裹,查看实物后,刘慧婕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上述包裹内的实物进行了鉴定,鉴定后出具了《产品鉴定书》,结论为:以上规格、批次的产品经我公司鉴定,为侵犯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假冒产品。

上述鉴别结束后,公证人员某所购物品封装后交由陈某保存。

2018年12月18日,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某操作公证处电脑,进行以下保全证据行为:打开www.1688.com网站,登录1688账户,点击“我的阿里-已买到的货品”,查看209142006351789453号订单项下“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显示商品名称为“六神沐浴露冰爽750ml冰凉超爽沐浴液舒爽植物沐浴乳持续留香男女”,单价为20元/瓶,购买数量为3瓶,优惠0.6元,已付款59.4元,物流公司为韵达快递,运单号码为370××××5684,查看货品快照,显示单价为20元/瓶,订购量≥3。

2018年12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8)浙杭西证民字第11439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对上述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内有沐浴露3瓶。

瓶身正面印有较大的竖排“六神”字样。

另查明,阿里公司系“www.1688.com”网站经营者。

锦依馨批发商行系1688网平台上案涉网店的注册人,案涉网店成立于2018年5月8日,经营范围为:洗衣液、洗衣粉、洗衣皂、洗发水、洗洁精、香皂、牙膏、沐浴露、洗衣片及洗涤用品批发销售。

原告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信息链接已删除。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062398号“六神Liushen”和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被诉侵权沐浴露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相同。

该沐浴露瓶身上突出使用的“六神”标识与原告第1116603号“六神”商标相同,与第1062398号“六神Liushen”商标中的文字部分相同。

经原告鉴定,案涉商品气味、包装与原告公司真品不符,不符合原告公司标准,属假冒产品。

锦依馨批发商行销售案涉侵权商品,且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商品的来源,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锦依馨批发商行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案涉商标的知名度、案涉商品的销售数量、单价、侵权性质、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赔偿数额酌情予以确定。

原告当庭确认案涉网店中被诉侵权商品链接已删除,并放弃对阿里公司的诉请,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锦依馨日用品批发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1062398号、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锦依馨日用品批发商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0元,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锦依馨日用品批发商行负担600元。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锦依馨日用品批发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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