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304执987号被执行人:贾仁寿,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关于贾仁寿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2019)皖0304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书判项第四条确认:对扣押的车辆(皖C×××××)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2020年7月3日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依法立案。
另查明,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于2019年1月27日以蚌公(经)扣字【2019】3号扣押决定书扣押贾仁寿持有的车牌号皖C×××××车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贾仁寿持有的车牌号皖C×××××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