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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梦与安徽至尊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6民初246号
案件名称苏梦与安徽至尊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梦;安徽至尊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6民初246号原告:苏梦,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科进,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至尊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政通路西段,统一社会会信用代码91341622052946121J。

法定代表人:刘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梦与被告安徽至尊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向苏梦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苏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故本案应依法按苏梦撤诉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按苏梦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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