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480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国信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小协镇陈家庄(中海石油)。
法定代表人:潘英堂,职务:董事长。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国信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