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初31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罗森便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799号D座3楼。
法定代表人:三宅示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龙,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茵,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朗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99弄49号601-A23室。
法定代表人:张祥。
被告:徐州市凌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南路成功大厦10-F。
法定代表人:王爱波。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上海罗森便利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朗澈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徐州市凌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计349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