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362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臻尚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前锋街3号附18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黄少逊。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臻尚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臻尚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