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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成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9民初204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成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成锦;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204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成锦,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成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庆兴 审 判 员  罗文君 人民陪审员  兰城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美娟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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