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204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成锦,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成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庆兴 审 判 员 罗文君 人民陪审员 兰城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美娟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