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08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笔正,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晓燕,女,汉族,1990年1月5日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第三人:浙江淘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57室.法定代表人:汪涛。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燕、第三人浙江淘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第三人浙江淘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浙江淘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