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277号之一原告:上海欧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大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妹,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明,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掌翼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陈泽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九城网络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诉讼代表人:阙强,中兴九城网络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啸,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伟,男。
原告上海欧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掌翼通信有限公司、中兴九城网络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2020年7月20日,原告上海欧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欧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欧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上海欧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吴盈喆审 判 员 范静波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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