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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欧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掌翼通信有限公司、中兴九城网络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知民初277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欧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掌翼通信有限公司、中兴九城网络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欧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掌翼通信有限公司;中兴九城网络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277号之一原告:上海欧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大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妹,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明,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掌翼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陈泽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九城网络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诉讼代表人:阙强,中兴九城网络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啸,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伟,男。

原告上海欧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掌翼通信有限公司、中兴九城网络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2020年7月20日,原告上海欧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欧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欧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上海欧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吴盈喆审 判 员  范静波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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