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32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璐,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丽华,女,199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黠,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