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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32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陈丽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32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璐,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丽华,女,199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黠,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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