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278号 原告:袁善惠,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赣州市南康区泽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法定代表人:刘美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善惠与被告赣州市南康区泽亿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袁善惠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善惠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善惠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袁善惠已预交)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袁善惠负担,退回原告袁善惠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