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125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梁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漳县文体路关氏久久鸭脖王店,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文体中段。
经营者:张xx。
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临漳县文体路关氏久久鸭脖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