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116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抚州市临川区兴华通讯器材经营中心,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青云峰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B。
经营者:余蓉。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市临川区兴华通讯器材经营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6日以其与被告抚州市临川区兴华通讯器材经营中心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