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873号之一 原告: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商务运营中心9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李彬,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英磊,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五八到家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梅苑路5号金座广场-901-918。
法定代表人:姚劲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涵,天津五八到家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泉泉,天津五八到家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原告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五八到家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颖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