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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与宁波童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1执2065号之一
案件名称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与宁波童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宁波童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20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81785580067R,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波司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梅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伟华,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宁波童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AE2WPX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89弄21号10幢112室托管1226(商务托管)。

法定代表人:杨少锋。

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与宁波童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书:一、宁波童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016026号与第10160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宁波童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

三、童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17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09元,由宁波童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04409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4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0年4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一万多元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

3、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并委托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

4、2020年7月14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534元,收取执行费4466元,发放申请执行人15068元。

5、2020年7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20年7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7、2020年7月2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3044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5068元,尚未执行到位2893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划拨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581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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